中心学校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投稿人:5956… 发布时间:2023/11/2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9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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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线下还是线上,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县级排查和市级督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务”“居民楼开班”“超范围经营”等方式隐形变异开展学科培训的行为,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积极申办办学许可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2023年12月1日前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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