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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维修范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早在1994年颁发的沈政发(35)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界定了住宅小区内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可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物业小区各种设施设备的不断增加,随着各专业管理部门体制及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前界定的管理维修范围,己适应不了物业管理飞速发展的需要。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扯皮之事,推诿之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于管理责任不清,维修范围不清,严重地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将本不应属于物业单位管理和维修的,全让物业管理单位来承担.由于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以为只要我们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缴纳了物业服务费。所有的问题就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殊不知,物业管理单位,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又不是行政执法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就是一个企业,而且只是一个服务型企业,他的职责范围,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不应该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决不能以为,我们居住的小区或花园实行了物业管理,就一切问题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负责,只要我们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切损坏就全由物业管理单位来维修。根据建住房字[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干线、照明、锅炉、暖气干线、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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