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乡镇驻镇站所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各驻镇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级部门派驻我镇机构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镇“四个平台”有效运行,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区委办《关于将区直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人员纳入乡镇(街道)考核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xx镇驻镇站所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管理范围
我镇综治工作、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便民服务“四个平台”中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具体分两类,a类为完全纳入镇考核管理的机构,包括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文化站等,除人员编制管理、基本工资(含津补贴)发放在相应部门,日常考勤、管理、考核和年终奖发放均在我镇;b类为派出部门与我镇双重管理机构,包括国土所、市场监管所、环保所、质监所、地税分局、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等,人员编制管理、业务考核管理、基本工资(含津补贴)由相应部门负责,日常考勤、平时工作管理、年度考核和年终奖金发放在乡镇。部门派驻机构新设或类别调整的,派驻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的,由镇党委会商有关部门后决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工作由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镇考核办组织实施,以一年度为考核周期。a类机构人员考核参照镇机关干部执行。b类机构人员考核分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派指令办理情况、行风效能检查情况、加减分项目等四项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指标内容及权重如下:
a、业务考核情况(40分):由派出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考核周期结束后一周内以行文的方式抄送至镇考核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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