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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
执法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⑴、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⑵、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⑶、运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⑷、处理结论;
⑸、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⑺、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⑻、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六、劳动监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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