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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书记谈“四项监督制度”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在现有干部人事制度框架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其重点在于强化干部选任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注重干部业绩和干部认同制度,限制“关系取士”等不正之风,因此,也即预示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趋势不可逆转,必然要向民主化的方向纵深推进。
按照学习要求,通过学习与思考,浅见认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以下突出之处:
一、细化责任,准确问责。“四项监督制度”明确地界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行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从的程序和效果检测,克服了一些法规或制度原则性要求多,定体性或可操作性弱的现象,使“四项监督制度”做到了“有规可依、有迹可寻、有责可究”。一是有规可依。“四项监督制度”的各项细则,既是监督举措也是行为准则,干部选任、效果评议等都必须按规定办理,违规侧必纳入责任追究范围;二是有迹可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工作记定制,夯实了“四项监督制度”的运用基础,能使各项规定细则得以落到实处,为责任追究提供可靠而翔实的依据。能否坚持并落到实处,是“四项监督制度”达到监督日的关键。一以贯之地执行和坚持,必然会使干部选任工作有迹可寻,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三是有责可究。“四项监督制度”规定的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有效改变了责任模糊、无人担责等问责不力的现象。
二、环节监管,立体监督。从监督机制本身来看,“四项监督制度”做到了环节监管、立体监督。一是环节监管。四项制度监控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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