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遭受反洗钱处罚产生的风险

投稿人:牛羊 发布时间:2007/11/2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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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各类金融机构承担起国家法律赋予的反洗钱义务。国家法律还对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我行不应忽视由于反洗钱尽职不当遭受处罚产生的风险。

一、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方式

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处罚主要有二类:一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处罚。有二种形式,一种形式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门停业;另一种形式为对金融机构的罚款处罚。二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员工和经办员工的处罚。对高管人员的处罚是,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撤职、行政、纪律处分,直接罚款。对直接经办人员的处罚是:行政处分、罚款。对协助进行洗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常常是对金融机构和人员同时处罚。还有由于犯罪分子洗钱成功给我行造成负面声誉,将影响我行的正常经营。

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尽职不当的处罚

(一)、因没有建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未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而遭到的处罚是: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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