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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行为典型案例评析
简要案情
唐某,中共党员,w省t市市长。2015年1月,在工作中与t市市长丁某产生分歧,二人矛盾也国此逐渐公开化。3月,组织考虑到这一情况,为避免唐某在t市开展工作受到影响,省委常委会议经研究,决定将唐某调任w省c市任副市长。唐某不满组织的职务调整,接到任免通知后,以家庭原因、身体不适等为由,迟迟不到c市报到,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点评分析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提出,每个共产党员和觉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完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本案中,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省委常委会议已作出将其调任c市任副市长决定的情况下,以家庭原因、身体不适等各种理由迟迟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履职,根本原因在于对调动决定不满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完组织的调动决定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挑三拣四,对工作成效不关注,对任务和待遇却有自己的“小九九”,认为没有“实权”的部门是“清水衙门”,觉得任副职“比别人矮一截”,嫌弃偏远地区环境差,感觉干脏活累活“有失身份”,等等。一旦组织安排他们去这些不合自己心意的岗位、部门工作,他们总会找出种种借口跟组织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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