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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论文: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思考
【摘要】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一种协议或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运用刑事和解的理念来处理案件,能够达到较好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果。【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批捕环节监督和谐社会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刑事案件背后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片面重视打击犯罪的传统刑事诉讼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矛盾的复杂化呼唤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刑事和解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起来的。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来,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中逐步得到实践,通过轻软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一、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与存在问题1、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比例偏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要在短暂的时限内主持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监督并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达成,有的案件还要深入社区、学校、单位做相应的工作,以求得最佳社会效果。因此,对于审查批捕部门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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