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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论文:浅谈司法实践中认定贿赂罪时存在的两个问题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有效地遏止贿赂犯罪的恶性蔓延。但是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和各类形形色色的贿赂案件的出现,也暴露出一些相关立法滞后的现象,相应出现了一些法律真空或半真空地带,这也正是法理学上法律滞后特征的体现。
关键词:事前受贿,事后受贿,职后受贿,不正当利益
笔者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以来,在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依法取证,依法对案件定性;在工作之余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法学原理,把握立法意图,积极总结工作经验,以期在实践中能够更快、更准的处理案件。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理论方面的问题,在此,提出这些问题及我的个人意见,与大家共同商讨解决这类问题的更好的方法。
一、关于事前受贿与事后受贿如何定性的问题
在我参与查办的贿赂案子中,有个关于受贿的案件,其案情大致如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前任中共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委书记,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1998年8月至2001年3月这两年多的时间内,为沙头角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长蔡某争取沙头角东顺公司(镇属企业)单身公寓建筑工程、沙头角影院装修工程和沙头角体育中心等工程项目,先后五次向其收受、索取“好处费”,共计港币95万元,人民币20万元,美金2000元。
在这个案子中,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某某的受贿罪的认定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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