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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交强险制度的配套(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安全意识谈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居高不下。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56.7万多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9217万人死亡,45.1810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7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尽管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在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方式上作出了不同于以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立法思想也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突出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依法统一管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原则要求从整体上突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调方便群众,体现服务;从通行元素上,突出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通行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为保证道路交通和谐发展并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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