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论文:手语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

投稿人:cc33… 发布时间:2016/2/2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1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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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8条的规定与前者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除规定了涉及聋哑人犯罪的案件需要有手语翻译作为诉讼参与人外,并没有对手语翻译人员的委托方式、范围、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正是因为这种笼统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手语翻译人员的工作随意性很大。而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则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侵犯聋哑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办案效率。因此,委托手语翻译的工作亟需规范。  

一、委托手语翻译的现状及其弊端  

目前,司法机关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时,在委托手语翻译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各诉讼环节一般委托同一名手语翻译。也就是说,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环节,绝大部分案件委托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即在前一诉讼阶段委托的手语翻译会在以后各诉讼环节担任手语翻译。这会导致各诉讼环节的办案人员看到的案件事实极有可能是该翻译人员最初接触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案件事实。因为同一名聋哑翻译人员极有可能会在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先入为主,或者因个人能力、偏好等不确定因素而忽略后续诉讼环节中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手语翻译认为是细枝末节,但却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的重要事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常只有一名手语翻译在场。在各诉讼阶段,每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通常只聘请一名手语翻译,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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