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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人员是否应该出庭作证的纷争已经得以平息,但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衔接,如何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仍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一)巩固合法的侦查成果侦查人员承担着侦破案件、调查取证、抓获及突破嫌疑人等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工作量最大、破案压力最大的先锋军,其合法的侦查成果来之不易。如果仅仅因为不愿出庭作证而导致几个月的侦查成果付诸东流,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损害司法部门的客观公正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反,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正确认识出庭作证的意义,积极应对,不仅能有效遏制被告人恶意翻供、证人恶意翻证,而且会展现侦查人员的良好形象,避免社会舆论的负面揣测,从而有力地巩固合法的侦查成果。(二)查明案件事实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实体性案件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前者是以刑事实体法为依据界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影响量刑的有关犯罪情节事实,如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自首、立功等,后者则是以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为标准界定的事实,如口供收集、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这些事实都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亲自实施的,在庭审中将自己侦查活动中的真实感知如实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有利于查清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以及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因操作错误、失误而导致的证据失真、误读,使法庭能够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明力、关联性,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三)规范侦查人员执法行为外部的监督制约往往是滞后和片面的,效果远不及内部的自我约束。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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