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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逮捕必要”条件的思考及立法完善
摘要:司法实践中,“有罪即捕”,不考虑逮捕必要性的现象十分严重。立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设定不当是重要原因之一。人权保障优先,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应当是逮捕的价值追求。在这种价值追求的指导下,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进行重新设定,即:明确界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含义,为逮捕的必要性评价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操作标准 一、对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一般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实际上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我们认为,对这一条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过失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恶性或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情节较轻、处刑较轻的;嫌疑人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以及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现的;平时表现良好属偶尔犯一般罪行的,等等,可不捕。群众反映强烈、民愤较大的,一般不应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处理。 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规定,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案件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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