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论我国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障体系的完善
黄世均吴立成张铭文
一、我国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性质
住房抵押贷款,顾名思义,是以住房抵押为制度的基础,以现房为交易对象,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购房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首付款),房款剩余部分由购房人向银行借贷,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还贷担保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我国大陆的住房抵押贷款往往被俗称为“按揭”,此词汇是从香港的方言直接音译而来,但实际上我国大陆的“按揭”和香港的“按揭”是不同的。在香港,一般认为按揭(mortgage)是属主、业主或归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返还给原按揭人。按揭与我国抵押的不同点在于:第一,还款保证不同。房地产按揭是以转让房地产所有权作为还款保证,当按揭人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即可赎回房地产的所有权,若按揭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就丧失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而房地产抵押则是以住房所有权作为还款保证,当抵押人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即可将住房所有权赎回;如抵押人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就不能赎回该权益。还款保证差异产生的最直接的区别就是按揭中按揭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而抵押贷款中则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其次,担保权的实现方式不同。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要取得
贷款的本息,往往要通过拍卖程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当按揭人不履行债务时,按揭权人不必通过拍卖程序,直接成为该被按揭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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