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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现状表明,它们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际运作中不够顺畅,迫切需要完善。经过不断完善的减刑和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减刑和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它是一种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狱秩序的监狱行刑制度,也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重要途径。但遗憾的是这两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具体运用中也没有有机结合并科学运用。因此,完善我国的减刑和假释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及其现状
(一)我国的减刑制度
我国的减刑制度来自于《刑法》第78-80条之规定。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罪犯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80条规定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法。减刑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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