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投稿人:lino… 发布时间:2010/4/7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1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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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的知识不断的丰富,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需要国家行使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所谓公民的权利,是指一国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自由或资格,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某种行为,并要求他人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并且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权利的对称就是义务。  

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不断地追求新的权利。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  

公民的权利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方式所组建起来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社会生活所拥有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等权力。  

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我们讲“公民的权利”与“国家权利(力)”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利益的“利”,后者是力量的“力”,它们的区别是:一是内容不同。公民权利只涉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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