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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思考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创业投资越来越关注,人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出一些认识"误区"。但是"拨乱反正"不可能在一个早上完成,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或者误解,仍然还或多或少存在,并影响着创业投资的立法工作。如:认为创业投资就是"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创业投资"是"创业投资"组成部分,等等。究其原因还是对创业投资的讨论不够深入广泛。笔者就创业投资的一些方面(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在讨论创业基金前,首先要讨论基金的特点。对于基金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说法,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基金是由多数投资者出资,委托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也有从资产角度认为基金,是一种根据确定的投资目的募集,实行专业化管理的组合资产。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基金的某方面的特点。
后者反映了基金多元化资产组合的特点,这种多元化的组合是规避、分散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因此基金的投资风险相对投资者单个投资运作要小,这也是基金能吸引投资者(特别是缺乏市场经验的中小投资者)之所在。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也有资产多元化组合的特点,只要市场主体拥有足够一定量的资产,多会考虑资产的多元化组合,以分散经营风险,由此可见这并非是基金独有的特点。至于"实行专业化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目的,就是使经营管理专业化,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效益。前者从制度上的分析,抓住了问题的实质,然而在叙述上却没能跳出"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的常规思维模式。笔者并不想对基金作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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