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思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0/5/24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6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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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各市(地市)和大部分区市县设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了实体化劳动人事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各地各级仲裁机构在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仲裁机构交叉设置、定位不明确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计不合理,极大影响到仲裁活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一、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设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编制机构的规定,各地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设立,需经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二、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案件实行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对裁决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结果。

三、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定位

(一)行政定位。虽然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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