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案例的探讨
【导读】
……在此只探讨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征收补偿费用在承包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原则上征收补偿费用应属承包人领取,但在转包双方约定的转包期限还未届满,且承包人收取了转包费用的情况之下,应当区别处理。此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承包人应当将其收取的转包费扣除转包期限的应收转包费后的余款退还给受让人。实践中,考虑到通货膨胀、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导致购买力下降等问题,应当以退还余款为原则,以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比例分享征收补偿款等方式灵活处理。 ……
【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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