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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及其权利
(一)关于消费者概念的思考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明析消费者的概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前,对消费者的定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等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1]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此定义容易产生这样的歧义:单位也是消费者吗?笔者认为把单位定义为消费者是不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保护弱者。而单位不是弱者。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生活消费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2]此定义亦有不妥之处:以经营为目的受不受《消法》保护呢?有把经营者纳入消费者之嫌。此外,社会个体成员是不是也包括单位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采用“为了……需要”的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产生了一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误区,“知假买假”者常因主观要件不符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忽视和宽宥了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力度,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呢?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的目的两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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