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开发商不能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致商品房合同不能订立应当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2011年1月15日,张某与大洋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张某向大洋公司认购一套商品房,为担保顺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向大洋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并约定张某应在 2011年1月19日 前与大洋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视为张某自动放弃所认购之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张某所付的定金归大洋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即支付了定金5万元。缔约过程中,张某得知大洋公司欲卖给自己的预售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遂要求被告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大洋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张某提供上述文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张某要求大洋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分歧】对张某要求大洋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要求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讼争商品房系在其项下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因此,张某请求大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商要合法预售商品房,要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提前清偿债务,要么清偿债务解除抵押。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必然对商品房买受人权益的实现造成影响。大洋公司不能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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