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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内选调、借用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基本条件组织部选调、借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坚定,作风扎实,群众公认程度高。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3、正规院校毕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承认学历,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4、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文字功底,国家正式干部,中共党员。5、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好的形象、气质。6、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在编人员。7、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二、选调、借用时间1、各科(室)临时借用部外人员帮助工作,应根据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数量及借用时间。2、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如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要重新提出申请。3、被部内确定为选调对象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用人科(室)要及时提出能否留用的意见,不适合留用的,退回原单位工作。可以留用的延长试用时间。三、选调、借用程序1、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借用部外人员帮助工作,应提前由本科(室)以文字形式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长审批。(申请包括借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借用事由、借用时间等情况)。2、主管部长审批后,将申请交党总支。3、党总支接到申请后,召开总支会议商定确需借用人员,然后由总支与被借人单位主要领导沟通,被借人单位同意后,委派专人进行考察。考察后,报部长审批。4、部长审批后,党支部将审批意见反馈到有关科(室),由科(室)负责具体落实。四、对借用人员的管理按照《对借用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借用人员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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