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办证难的若干意见

投稿人:4445… 发布时间:2019/10/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6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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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办证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解决我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办证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民生优先的原则,创新举措,勇于担当,优先给群众办证。

  二、处理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xx区、xx区、高新区。

  办理对象:20xx年x月x日开工建设且20xx年x月x日前已入住,国有建设用地上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回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

  三、不动产首次登记

  项目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核实或认定意见、房屋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可办理首次登记,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一)用地使用权证明

  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国有土地的超占部分用地,依法按高限处罚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变更土地出让合同,超占比例不超过批准用地的10%。

  (二)规划核实或认定

  未按规划建设的,规划部门对项目住宅超建部分依法处罚,不再拆除整改,可先出具住宅部分的规划认定意见。

  因超规划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需要行政处罚的,市规划局可先出具规划核实或认定意见。

  规划认定意见应明确房屋的坐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单元数、总户数、用途等相关指标。

  四、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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