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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保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构成横向、纵向控制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有机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实行同一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各级医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医保机构对下级医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医保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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