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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笔者就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和问题谈几点对策。
一、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有差距。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敢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少数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不愿担责,敷衍了事,致使“四种形态”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尤其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而且越往基层越普遍。
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深不透,存在不会用的问题。在工作中面对实际问题不知所措,经常以常规的教育替代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把谈话函询等同于普通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把函询等同于一般的询问。有的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
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不愿担当,怕得罪人。干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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