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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处理规范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对违返工作纪律或因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引起的纠纷等投诉及各种事件的协调,制定本规范。
一、投诉受理责任处室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查处(群众投诉处理)
二、投诉对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
三、投诉受理范围
受理企业和群众在窗口办事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的纠纷
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办理事项,故意不受理或随意退件的。
2.对已受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推诿、拖延不办超过时限的。
3.工作态度生硬,态度粗暴,与群众发生争吵的。
4.工作人员空岗影响群众办事的。
5.利用审批、办证、收费等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6.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的行为。
四、投诉类型
1.现场协调类投诉。由于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规范等方面存在明显失当行为而引起的,且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
2.转办处理类投诉。不能在中心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部门解答处理的投诉。
3.意见反映类投诉。向“中心”窗口提出的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投诉者可在上班时间直接到中心督查处(群众投诉受理)进行投诉。
2.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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