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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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