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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建设乡村振兴楷模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村民,原则上是指户口在农村,且生活在农村,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建设用地,严禁占用耕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第七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手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或者未按审批建设住宅。
第八条 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严格规范宅基地申请条件。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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