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制度

投稿人:医院 发布时间:2011/5/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4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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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制度

一、医疗缺陷的定义: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诊疗过失的行为。医疗过失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缺陷。医疗缺陷是医疗问题、缺点、差错和事故的总称,多发生在检诊、用药、手术、抢救、医院感染、病历书写等环节上。

二、医疗缺陷的内容

重点突出医疗核心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诊疗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记录当事人缺陷1次。

(一)医疗核心制度:

1、三级查房制度:保证查房次数和查房质量。

1)患者入院48小时内无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2)每周主任医师查房少于1次;

3)病历中缺三级医师查房记录或记录不符合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2、首诊负责制: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原则,按“科室流程规范”要求接诊并做到合理分流患者。

1)首诊医师拒绝诊治患者或推诿患者或未进行必要的病历记录;

2)如属他科疾病,首诊医师未安排患者转诊,或收治非本专业患者;

3)对病情涉及多科的患者,首诊医生未按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相应的科室;

3、会诊制度:保证会诊到达时限和会诊质量。

1)“急会诊”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未到达;

2)“需会诊”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达;

3)会诊医师不具备规定的资格;

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应在患者死亡1周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主持,并记录于病历中。

1)死亡病例未讨论;

2)讨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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