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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决策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和完善村级民主决策行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村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四)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五)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调整,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六)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七)村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八)宅基地使用方案;(九)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十)旧村改造中由村民决定的事项及拆迁补偿方案;(十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十二)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第四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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