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某市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党政机关效能,切实推进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某某省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推进有关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包括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市人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需要进行督办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点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项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需要进行督办的其他重点项目。
(三)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上级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列入民生项目的重要事项;引发严重后果或影响大的重要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公共管理事件;需要进行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在推进落实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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