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投稿人:xlzh… 发布时间:2010/1/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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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及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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