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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全县经济运行秩序和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县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形成环保执法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局面。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污染防治、现场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信访过程中、经调查确认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或者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三、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水务、农业、供电、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权时,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查处违法事实,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案件移送不影响本单位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监察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司法机关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件受理单位接到移送案件,要认真研究,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到位;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依法依规送回原移送单位。
八、对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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