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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通过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使领导干部的收入公开化,从而去发现有一些领导干部的不正当收入并据此对其进行约束、监督或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党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处理等)。于是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个人收入。
一、不正之风的种种现实表现及其危害
根据这一规定,领导干部应该申报的“收入”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讲课)、写作、稿件编审、书画劳务所得;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各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证券交易收入以及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规定》的公布于实施,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决心,其初衷还是很好的。但是,从九年来的实践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并没有能够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应有的良好效果。如果结合实践对该《规定》加以细致分析,仍可发现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规定》的实施和《规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似乎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联系。从一般的逻辑可以发现,在收入申报时,任何一个领导干部一般都不会也不可能去自愿、主动地去申报他的非法收入甚至是灰色收入的,因为一旦有人申报岂不等于是“投案自首”或者说是“自投罗网”。换言之,如果说某领导干部是积极主动“投案自首”的话,那么它就直接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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