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7/11/6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8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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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权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物资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物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未达到标准的物品均作为非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处室、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任务与职责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设备处负责产权属本局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及局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配备固定资产管理员1名,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并开展核对工作,使之账物相符;(三)做好固定资产增加(采购)、转移、调配、处置(报废)等登记办理工作;(四)牵头承办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五)其它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推负责”的原则,行政中心有关单位(部门)和本局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及保管工作。其中:(一)行政中心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产权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而由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办公家具、电器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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