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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以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先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通过初查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确凿事实和充分证据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即通过初查不仅要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以人立案”方式。这种方式对立案条件把握过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却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且严重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使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因未及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无法成案。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后,在—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案件的顺利侦破,造成案件当立不立的局面。为强化自侦工作的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运用“以事立案”。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发现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经过审查和初查认为存在上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暂时尚未确定,或具体承担罪责尚未确定的情况,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3条以及第8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为”不等于证实,“认为”是对证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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