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共场所员工文明行为的通知

投稿人:杨柳… 发布时间:2006/7/1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2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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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场所员工文明行为的通知各单位党支部(总支)、科室: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提升我矿企业文化建塑水平,经矿党委研究决定,对全矿公共场所(矿内、宿舍区所有办公场所、工作岗点及工业广场、宿舍广场、街道、花园)员工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场所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1、严禁说脏话及借口侮辱、相互谩骂、打架斗殴、滋酒闹事、寻衅报复等不文明言行。违者罚款5~200元。2、严禁袒胸露背、赤脚赤背上岗,班中不准穿拖鞋、短裤、超短裙。违者罚款10元。3、严禁大声喧哗、起哄、吹口哨、播放高音喇叭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罚款10~100元。4、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乱丢烟头、纸屑、垃圾及乱停乱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罚款5~20元。5、严禁造谣惑众、诽谤他人和散发传单、乱写乱画、乱贴广告及非法字报、标语等。违者罚款10~100元。6、严禁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违者罚款50~100元。7、严禁拨打骚扰电话和乱拨“110”、“119”电话。违者罚款10~200元。8、严禁车辆超速行驶(矿内、宿舍区限速5公里)、高音鸣笛。违者罚款20元。9、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罚款10元。10、严禁践踏草坪、乱折花木、乱搭乱建和损坏公共财物。违者罚款5~200元。本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二、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矿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保卫科成立文明稽查队,文明稽查队24小时巡逻稽查。(二)广泛宣传发动。规范公共场所员工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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