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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国省干线路政执法“派驻执法”工作模式的思考
xx年,我市在交通运输领域市级推行“一个部门”执法,设立xx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由原市公路局系统路政执法人员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转隶组建的普通国省干线路政执法大队继续派驻市公路局,人、财、物和日常工作由市公路局统一管理。路政执法大队机关xx名人员负责对全市路政执法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xx个执法中队、xx名执法人员下沉到xx个县市区公路段,普通国省干线路政执法由此开启“派驻执法”工作模式。
近年来,在该机制作用下,路政执法与路产保护、公路养护、专业审查、公安交警实现新融合,充分激活了人力资源效能、持续释放了养管协同效能、优化提升了便民服务效能,确保了改革后路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在实践中凸显出巨大的优越性,究其根源在于其符合三重逻辑。
一、法理逻辑:市域内实行路政执法派驻制于法有依、于理有据
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或调整,理论上讲,执法权的配置或调整属于立法范畴,同时它还涉及政策和因地因时的临机处断等问题。从立法宗旨来分析,公路法律法规是出于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以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从政策沿革来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执法改革的目的之一是统一执法层级,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市域内实行路政执法“派驻制”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完全契合的。关于管理主体,《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xx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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