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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xx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若无重大事项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确认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问责制。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违反要求,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要求,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项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加大现场评估及执法检查力度等措施。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对涉密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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