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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理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及《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科学护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患者安全,规范护理服务,特制订护理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依法执业
(一)护士必须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尽快办理变更手续;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应提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二)护士执业应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从事护理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发现病情危重,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向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上级管理人员汇报。
4.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5.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必须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三)护理员不得单独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第二条遵守护理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护理核心制度
(一)查对制度;
(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三)分级护理制度;
(四)消毒隔离制度;
(五)抢救工作制度;
(六)物品、药品管理制度;
(七)病房管理制度;
(八)护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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