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服务制度
一、为准确把握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杜绝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三、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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