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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期间个人交际应酬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巡察期间个人交际应酬的监督管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共xx县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禁在巡察期间与被巡察单位人员进行非工作需要的交往活动,或参与运动、休闲、娱乐等活动。
第三条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严禁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或提出与巡察无关的无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书面报备。如不属上述情形,巡察期间确需发生个人交际应酬活动的,无论因公或因私,一律进行书面报备。报备程序和要求:一般要求提前一日,填写《xx县委巡察组巡察期间个人交际应酬备案表》交巡察办进行书面报备。巡察组组员向组长报备,巡察组正、副组长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备。如时间较仓促,必须事先电话报告,事后1日内补填备案表交巡察办。
第六条不按要求进行报备,发现因个人交际应酬造成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等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县委巡察办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巡察组工作人员巡察期间个人交际应酬报备工作,做好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自开展县委首轮巡察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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