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思考

投稿人:冷冷… 发布时间:2016/4/2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79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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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招标采购制度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当事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作法的基础上,2011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其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本文从招投标实践,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成因,从依法规范当事人自律、加强“他律”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往往采取化整为零、肢解项目、分段招标,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变更、调整项目,签订小额合同后不断续签项目、据实结算等各种手段,使项目达不到强制招标的规模要求,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给“意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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