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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监督检查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银发xx145号),结合xx地区中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中支辖内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时,牵头部门应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责任人。
第四条 工作检查后,责任人要向牵头部门书面报告检查结果、整改意见等。
第五条 牵头部门工作检查结束后,要向中支监察室书面报告第三、四条所列内容。
第六条中支监察室和各支行监察内控岗位人员要认真填写《监督检查工作问责登记簿》。
第七条 中支辖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问责:
(一)参加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的;
(二)工作人员对落实制度情况的检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制止的;
(三)工作人员检查工作时,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四)工作人员检查工作时,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告时弄虚作假的;
(五)监督人员在问责工作中徇私舞弊、袒护包庇、泄露秘密的;
(六)监督人员对业务差错责任人不按规定问责的。
第八条问责方式: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按中支《差错处罚办法》处理;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取消部分或全年绩效工资;
(七)停职(待岗)检查。
第九条 问责追究同时,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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