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监督和管理,切实转变教育系统干部作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玉门市委《玉门市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干部和教职工。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教、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纠正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本规定责任追究适用于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政治纪律
第五条干部和教职工不得做有损党和政府利益、损害玉门形象、教育形象的事情,不得有与市委政府及市教育局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行和举措。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书面告诫或问责。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泄露自己仔细掌握的保密事项及正在讨论过程中的意见或尚未公开的决策事项。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
第七条干部和教职工不得对不明真相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不分场合乱议论、乱表态,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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