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投稿人:xlzh… 发布时间:2010/1/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6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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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查实待岗制度为加强我局廉政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工商职责,切实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尽责、廉洁奉公。二、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可向局领导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1、借发证、办照、查案、收费及其他监督管理之机,向监管对象购买物品或办理私事。2、参加又被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歌舞等休闲娱乐活动。3、收受或索取管理对象的钱、物及馈赠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4、利用工作之便虚报、冒领、贪占各种公款公物。5、代办、包办营业执照、登记证、许可证以及验资手续,从中谋取私利。6、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情或弄虚作假,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开脱,逃避处罚。7、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坐支规费,或违反规定,擅自多收、少收、不收或收费不开票,票据上下联不一致。8、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或刁难、报复被管理对象,有损工商形象的。9、其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职、渎职行为。三、投诉可采用信件、电话、口头包括匿名等方式,由局领导及监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实。四、投诉并经核实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1、属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情节较轻构不成违纪的,发现一次给予告诫教育,责令其纠正;发现二次令其作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待岗或调离岗位,记录入本人廉政档案。3、情节较重,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坏的,但其行为法规规定又不明确的,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对有关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视情况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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