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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人员管理和组织建设,保证法律服务机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法律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规定。一、凡县司法局安排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必须参加,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在会议或活动前取得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准。二、各法律服务机构遇到以下重大法律事务,要向县司法局报告:1、行政诉讼中涉及党政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案件的代理;2、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的办理;3、群体性事件的代理和辩护;4、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的法律事务的办理;5、涉及涉法上访案件引发的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6、公证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错证、假证的;7、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在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8、其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上述报告必须在事前进行,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上报文字材料。报告要一事一报,县局将建立重大法律事务档案,以备存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或失职、渎职而造成的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法律事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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