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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二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受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一)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第三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由双方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第五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第六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于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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