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充分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利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增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便民、利民,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xx市司法局、xx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交通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x司法[2009]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小组,由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分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司法局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地顺利开展。
二、健立机构,明确职责范围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建xx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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