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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中调解制度的探析和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随着时代的演变,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百姓私权利意识的增长,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日渐显现其不适宜性。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得到极大发扬,开始接受和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偏重调解的做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出现一些无原则的调解、不民主的调解、久调不判的调解,以判压调的调解等等,这几年以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在一定程度上的增长就已经反映该问题。这在现实中已经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司法公正的信赖,成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遭受强烈批评的症结所在之处。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正面评价。
(1)法院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因为判决不公,法官将可能承担错案追究的风险,判决也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上诉,而上诉后又有可能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判决被改判。生效的判决也可能会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诉或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而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也有可能因该当事人的不服而无止无休地告状。这些都会影响到对法官业绩的评价,然而,调解结案则避免了这些风险。因为调解结案以后不发生上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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